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执240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军乐镇红星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明军(公司副总),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复盛乡观盛村**。
被执行人: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大裴,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印春瑛(公司员工),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蓥峰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货款256024.75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货款及利息的给付达成和解付款协议:一、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应给付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56024.75元及利息,由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在2021年2月5日前给付156024.75元;二、如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按一项付款金额及期限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就放弃收取迟延履行利息,否则就依法收取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82民特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大富
书 记 员 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