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广汉和鑫铝业有限公司、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财保41-1号

申请人:广汉和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和兴镇红安村**。

法定代表人:王继吉,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廖大裴。

担保人:王继润,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

担保人:赖德琼,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人广汉和鑫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价值3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王继润、赖德琼以位于广汉市喜邻新中心1幢7层18号办公用房(产权证号:川(20**)广汉市不动产权第0013374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汉和鑫铝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价值390000元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王继润、赖德琼位于广汉市喜邻新中心1幢7层18号办公用房【产权证号:川(2017)广汉市不动产权第0013374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