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1277号
原告: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军乐镇红星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娴,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廖大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春瑛,女,1986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佩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