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6951号
原告: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1193392。
法定代表人:廖大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亮,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莎,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056号8幢18-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74691C。
法定代表人:候鲁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44元,由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冰颖
书 记 员 王  俪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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