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2民初465号之一
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35895642G。
主要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1193392。
法定代表人:廖大裴,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2018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什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3元,由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什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