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82民初465号
申请人: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永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35895642G。
主要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2051193392。
法定代表人:廖大裴,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德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财产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保行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