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842号之一
原告:**,男,1999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男,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G座125区2丘44栋15层15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伊宁西路北、西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高林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担。
审判员  刘艳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