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841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邢海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被告: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高林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邢海军、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伊卫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