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拜城县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民初1198号
原告:拜城县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健,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星,新疆蒲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拜城县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拜城县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拜城县建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谷红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苗苗
书 记 员 汤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