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民初158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被告: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G座125区2丘44栋15层15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公司经理。
被告:邢海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伊宁西路北、西环路东(机关事务局联合办公楼6-5号)。
法定代表人:高林川,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锋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邢海军、新疆宏润信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自愿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宗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