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4040号
原告:毕节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流仓村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UJ9Q5C。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开放(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32882。
被告: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下桥路财富广场A栋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毕节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毕节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天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