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9140号

原告: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下桥路财富广场****。统一信用代码:91520900MA6EE6K35E。

法定代表人:朱竟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秀,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院**楼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102670988E。

法定代表人:荆明。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63.00元,退还原告贵州中恒巨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载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成素

书记员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