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百家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百家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捷顺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5035号
原告:成都百家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长路59号附23号1层。
法定代表人:苏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捷顺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陈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百家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捷顺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百家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变更诉请,其放弃原诉请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请,只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究违约责任产生的费用12000元。2021年9月1日原告成都百家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北捷顺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百家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百家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变更诉请后50元,由原告成都百家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梁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