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46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立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686号8号楼205房,组织机构代码:7619479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星际漫游娱乐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75街区北约商厦二层整层201#,组合机构代码:06154308-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立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星际漫游娱乐会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星际漫游娱乐会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揽款44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并应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付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应以29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8.4%计付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佛山市星际漫游娱乐会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金10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1718.6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处理了属被执行人佛山市星际漫游娱乐会所有限公司所有的并存放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设备一批,拍卖得款504628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星际漫游娱乐会所有限公司已立案的执行案较多,扣除评估费5000元,(2017)粤0605执2329号、2331号两件工人工资案款及执行费18675.54元后,余480952.46元可供分配,经召开债权人会议,本案申请执行人最终可分配得款86053.09元。除此之外,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亦已经停止经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另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用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86053.09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4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