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5民初88879号
原告:北京振兴通达不锈钢销售中心,住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号楼*单元902。
法定代表人:王兆美,经理。
被告:广州市东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敬业路54号。
原告北京振兴通达不锈钢销售中心与被告广州市东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庭传票通知北京振兴通达不锈钢销售中心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北京振兴通达不锈钢销售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振兴通达不锈钢销售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9元,由原告北京振兴通达不锈钢销售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 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