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705号
申请人:贵州旭日建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社区天鹅村**。
法定代表人:何康。
被申请人:贵州世纪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向佳友。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广州天,住广州天河区科韵路**自编****v>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0)黔0111民初108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6190.81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2006190.81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