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30执保249号
申请人:南京城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秼陵街道长亭街53号珑湾花园09幢1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NCE7J3T。
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6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身份证住址永新县。
申请人南京城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城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价值1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城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南京城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伟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