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行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陕西景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275号之一
原告: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郗晓军。
被告:陕西景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杨威。
原告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景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杨卫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