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275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郗晓军。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景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杨威,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长信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景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杨卫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