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4799号
申请人:安徽乾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8549865A(1-1)。
法定代表人:郑玉珠。
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三星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颍州区三合镇三星村民委员会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20206651360XE。
法定代表人:杨坤山。
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阜阳市淮河路**天瑞名城**商办楼第****、第**、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OTMHXM(1-1)。
负责人:钱振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乾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三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乾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三星村民委员会名下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㈣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三星村民委员会名下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