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颍上县三树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55634073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上述两位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海,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香寿,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树彩,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乾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东路150号阜阳市粮食局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8549865A。
法定代表人:郑玉珠,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颍上县三树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树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香寿、***,以及一审被告牛树彩、安徽乾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6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三树彩公司申请再审称:1、***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事实错误。2、乾航公司原名为中福劳务公司,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其仅具有劳务资质,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一审判决书认定乾航公司具有承包资质,属认定事实错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调整的是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赵香寿系挂靠乾航公司施工的挂靠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三树彩公司主张权利,故应当驳回赵香寿的诉讼请求。4、两审判决申请人给付赵香寿涉案工程3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赵香寿只完成工程量的一半,后续工程是三树彩公司出资4058967元施工完成,并举证了相关证据。三树彩公司还多支付赵香寿100多万元工程款。一、二审法院判决三树彩公司给付赵香寿涉案工程30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5、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已经出售并交付使用缺乏证据证明。6、赵香寿挂靠乾航公司施工,违反了《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三树彩公司请求一、二审法院将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一、二审法院没有移送。综上,三树彩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赵香寿、***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业经生效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赵香寿及其合伙人***承建了案涉工程,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三树彩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判决所认定事实,故其再审申请认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予采信。三树彩公司、**虽认为乾航公司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具有施工资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一、二审法院已经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乾航公司是否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故对于其此项主张,不予采信。案涉工程虽系赵香寿、***挂靠乾航公司施工,但根据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三树彩公司直接向赵香寿、***共计支付工程款高达8974800元,而非向乾航公司支付,显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行业惯例,亦不符合常理,据此,可以认定三树彩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赵香寿、***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三树彩公司、**向赵香寿、程忠支付工程价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工程款数额。三树彩公司已经与赵香寿进行了工程量结算,且确认的面积与案涉鉴定意见书确认的面积基本相符,三树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结算存在错误,一、二审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判决三树彩公司、**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三树彩公司、**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三树彩公司给付赵香寿涉案工程300万元错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三树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颍上县三树彩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绍平
审判员 陶宝定
审判员 余乃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福来
书记员江亚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