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282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731027.95元。申请人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731027.95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417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亮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