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04执1215号之二十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以(2020)皖0304执1215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存款6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存款506202.52元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62×××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科苑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书记员  贾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