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91执1726号
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和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91民初5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货款6249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511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870.00元,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德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17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书记员 董元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