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451号之一
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74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67.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撤回对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667.83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