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451号之二
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27元,合计352元,由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