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5583号
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港业路50号4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