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9304号
申请人: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邳州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邳州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1139810元,并已提供担保。2021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以减少对其经营影响为由,请求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账户(户名:邳州市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00)进行置换保全,同时提供账账户余额为140余万元的账户(户名:邳州市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被申请人的置换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邳州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39810元(户名:邳州市经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2******)。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协伟集成电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