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天勤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民初914号之一 原告:深圳天勤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隔圳新村28栋AOne大厦1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7405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综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综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腾龙路***钻商务中心中期A座A1607-1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486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盛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大富工业区2号圣建利C栋***一单元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P7UC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天勤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盛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天勤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天勤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盛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天勤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盛隆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9元、保全费2280元,由深圳天勤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森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文  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