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某某钻井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6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钻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诗经村镇君子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96829847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腾龙***钻商务中心中期A座A1607-1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4863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间市***钻井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冀0984民初29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3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钻井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425××××1164,光大银行3861××××0731,招商银行7559××××0801,兴业银行3381××××4016,交通银行4430××××7371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间市***钻井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4425××××1164,光大银行3861××××0731,招商银行7559××××0801,兴业银行3381××××4016,交通银行4430××××737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