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555号
申请人:河间市***钻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诗经村镇君子馆村。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腾龙***钻商务中心中期A座A1607-164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间市***钻井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83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