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5民初1907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65号楼-4-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LD4T4L。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腾龙路***钻商务中心中期A座A1607-1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486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全部受理费,本院退还其1450元。
审判员 王 路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