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2847号
原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中石油副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2554204996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国,男,汉族,1982年6月30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谦晟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087494356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谦晟祥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涵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89元,减半收取2044元,由原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