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50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侃侃,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王祠路11号2幢17室。
法定代表人孙义良。
原告***诉被告**、*侃侃、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裁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娟、被告*侃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份开始,原告跟随被告**在被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承包的高新区枫杨街与石楠路交叉口的朗悦三期安置房(大里鑫桂园)工地工作,从事石材铺装工作。2018年11月份原告工作结束,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2710元未付。原告多次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2019年6月27日,经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被告*侃侃(项目经理)及被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承诺2019年8月底仍联系不上**,*侃侃愿意直接支付原告3万元工资,现原告无法联系**,其余被告也拒不履行承诺,故诉至法院。
被告*侃侃辩称,被告去年八月份通知原告在郑州领钱,原告没有来,十二月份来法院原告也没有到场,被告愿意支付费用,但是应该支付给**,因为合同是跟**签的,被告可以把钱给***,但不知道**欠***多少钱,需要调查,被告如果把钱给原告,原告需出具收条。
被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3日,杭州畅达园林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园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将杭州畅达园林有限公司承建的朗悦三期安置房(大里鑫桂园)园林景观工程的铺装劳务分包给**。**雇佣***从事劳务工作。*侃侃于2019年6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在**下面干活,尾款叁万元整**未支付。在2019年1月份到2019年6月27日,***未能联系到**,现我(*侃侃)承诺到2019年8月底还是联系不到**,由我(*侃侃)直接支付给***余款叁万元整,支付完后,**、***的工资与我司(杭州畅达)一律无关。如果期间联系到**,随时可以结清账目。”*侃侃在落款处签字,并加盖杭州畅达园林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另,杭州畅达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名称变更为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被告畅达公司将景观铺装工程分包给**,**在履行合同中雇佣了原告,**与原告之间形成了雇佣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及拖欠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上加盖杭州畅达园林有限公司项目专用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畅达公司无证据证明**系合法的劳务承包人,故畅达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原告主张被告*侃侃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侃侃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如原告在2019年8月底还是联系不到被告**,被告*侃侃直接支付***余款3万元”系自愿承担补充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畅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3万元及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内容在欠付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侃侃对判决第一项内容在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河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常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