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3民初343号
原告: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10977415B,住所地茫崖市花土沟镇昆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跃平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录,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现住门源回族自治县。职务: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55152833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梅灵北路7号-41。
法定代表人:孙义良职务:公司总经理
原告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东巴仁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达瓦兰措
书记员 索南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