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3民初43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55152833B,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梅灵北路7号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畅达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签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