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4179号
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16号2幢1楼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604元,由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