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1488号
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十二中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员工。
被告: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四川超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