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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4执保4528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南区)3号楼1301之一、1302-1303、1308-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706091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5号一座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0211268L。 负责人:***。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17700号】,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597094.4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4597094.4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