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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6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