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6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