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勘建工有限公司

***、贵州省交勘建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5804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州省交勘建工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
法定代表人:吴潘富。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交勘建工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2021年7月23日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