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6689号之一
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富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邹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淏,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文化路100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