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

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6690号之一
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邹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淏,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南州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柯沙路**
法定代表人:黄甫,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98元,由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