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

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与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301民初7648号
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富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邹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淏,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迎新路。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平,男,196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腾电力)与被告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和房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腾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淏,被告万和房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腾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1.5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2.4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15日,被告万和房开与原告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124),其中载明:由原告负责万和房开三期10Kv电缆及设备安装工程。且合同中约定该项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206.5万元,支付方式依照原被告签订的《还款计划》,由被告于设备投入使用后15日内支付3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结清余款66.5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结清余款60万元。为确保被告能及时还款,原被告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误一天付款,需按总造价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鉴于该违约金约定过高,原告自愿按照未付款项的30%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工程完工后,万和房开原本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结清原告剩余工程款,但被告迟迟未予支付。且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万和房开仍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
万和房开辩称,原告陈述是事实,但是我方尚欠原告多少工程款代理人不清楚,我公司签订合同后前期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后期因我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困难,未能及时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5日,万和房开作为甲方,隆腾电力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7-124),合同约定:万和房开将三期10KV电缆及设备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隆腾电力施工,开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9月15日,竣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11月15日,合同工期总天数90天。该项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206.5万元,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验收合格提供结算资料后甲方须按照《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期10KV电缆及设备安装工程(坪东大道)还款计划》所列时限要求支付工程款206.5万元给乙方,同时甲方需在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二期工程款181.949832万元给乙方,乙方开具税务发票(增值税发票)。约定的违约责任为: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每延误一天付款,须按本合同总造价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余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工程余款。否则,乙方有权将主要产品设备拆回,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承担。2017年9月11日,万和房开向隆腾电力出具《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期10KV电缆及设备安装工程(坪东大道)还款计划》,载明工程总价款206.5万元分期支付,还款步骤:安装调试结束并投入使用后的15日内支付3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结清余款66.5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结清余款60万元。2019年4月8日,万和房开向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电力)出具了《还款计划》,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第一次合同款人民币:601.949832万元;第二次合同款人民币:206.5万元;总合同款:808.449832万元。累计付款人民币:585万元;合计欠款223.449832万元;对欠款做出以下还款计划,望贵公司给予支持体谅为谢!(1)2019年5月还款50万元;(2)2019年6月还款50万元;(3)2019年7月还款50万元;(4)2019年8月还款50万元;(5)2019年9月还款23.449832万元。
另查明,隆腾电力是万峰电力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股100%。2015年7月14日,万和房开作为甲方,万峰电力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15-087),合同约定:万和房开将二期项目10KV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万峰电力施工,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该项工程合同金额暂估800万元,最终结算工程造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双方于2016年7月14日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款为601.949832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万和房开将其三期10KV电缆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隆腾电力进行施工,隆腾电力按约进行了施工,万和房开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针对工程款,万和房开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2019年4月8日向隆腾电力及其母公司万峰电力出具了《还款计划》,但均未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其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工程款的金额,2019年4月8日,万和房开向万峰电力出具了《还款计划》,载明两次工程款共欠223.449832万元,包含了本案万和房开欠付隆腾电力的工程款及在(2019)黔2301民初7650号案件中万和房开欠付万峰电力的工程款,隆腾电力与万峰电力诉请的工程款分别为41.5万元、181.949832万元,共计223.449832万元,与该《还款计划》的欠付金额一致,而万和房开在庭审中对于欠付金额不能确定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在本院给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确认欠付金额及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以隆腾房开诉请的41.5万元确认。关于违约金,双方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每延误一天付款,须按本合同总造价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款。万和电力在2019年4月8日出具《还款计划》后就未再履行支付义务,万和房开亦未主张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减,现隆腾电力自愿将违约金调减至12.45万元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41.5万元、违约金12.45万元,共计53.9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6元,减半收取4598元,由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莹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卢声艳
书记员邹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