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6687号
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邹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兴义市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兴泰街道办事处富民路澳华城市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邓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义市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