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富民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邹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雄杰,男,1993年1月19日生,回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办迎新路。
法定代表人:徐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民终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二项载明:限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欠款41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124500元为限,即违约金累计总额至124500元时停止计收。一审案件受理费9196元,减半收取4598元,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98元,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0元,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95元、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395元。因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2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14个银行账户,余额为0元至69273.71元不等,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于2022年1月1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因有在先冻结信息,暂不宜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无网络资金账户。
3.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有丰田牌轿车一辆、有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有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告知,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有房屋及门面560余套,兴义市人民政府兴府发【2014】122号文件,将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万和大地项目纳入2014年棚户区改造,按照承包人口每人安置商品房140平米及商业门面40平米,涉及坪东一组承包人口295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3栋、4栋10套房屋,并移送资产处置组进行处置,但经查被执行人房屋及门面系棚户区改造项目,且系安置房,已明确系他人所有,故不能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为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办迎新路,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军。
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暂不要求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徐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悬赏公告。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暂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不申请审计。
2021年4月1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同意对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民终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工程欠款415000元、案件受理费2605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民终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工程欠款415000元、案件受理费2605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兴义市隆腾电力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蒋兴宽
书 记 员 石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