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立夫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财保25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立夫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交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9MA6U99CG6H。
法定代表人:刘斌。
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1104MA6TG8ND69。
法定代表人: 李博凌。
申请人陕西立夫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立夫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函一份作为担保(责任限额920000元)。2020年07月1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名下银行存款9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锋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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