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24民初34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恒盛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3590元。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