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财保65号
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予,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74093.5元。同年4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仲裁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其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乙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