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10196号 原告: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准许原告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