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10196号
原告: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准许原告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咸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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